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2008年版本#
元数据
标题: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发起者: 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中国网、国际在线、中青网、中国经济网和中国广播网(共计 8 家中央网络媒体)
时间: 2008年2月22日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919231832/http://www.nrta.gov.cn/art/2008/2/22/art_110_4643.htm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829031100/http://www.cctv.com/special/zlgy/zlgy/index.shtml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2008年2月22日版本)
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的长远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本公约各缔约单位特作如下自律公约:
一、各缔约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淫秽色情、暴力低俗的视听节目和侵权盗版视听节目在网上肆意传播,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包括各缔约单位在内的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该为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环境,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媒体责任。
二、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三、各缔约单位应积极传播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包括影视剧、动画片,共同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不传播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提供上传节目服务的缔约单位应履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对网民上传的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删除,净化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四、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著作权管理的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视听节目版权环境,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的发展。
五、各缔约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杜绝不良信息传播,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
六、各缔约单位之间应建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的行业共享互助机制,保持信息的有效沟通。
七、各缔约单位共同建立、健全“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系统(net.tv.cn),使其能及时为各缔约单位提供节目信息指导与服务。
1、鼓励各缔约单位将所掌握的优秀视听节目,包括影视剧、动画片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库”系统推荐给其他缔约单位;
2、鼓励各缔约单位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视听节目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库”系统告知其他缔约单位;
3、各缔约单位应经常登录“信息库”系统,及时从各自网站删除上述违规节目及其相关链接,自觉履行自律公约;
4、“信息库”系统中属于仅应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从业机构掌握的信息,各缔约单位有保密的责任,不向外界公布。
八、缔约单位如长期不履行本公约之约定义务或已经停止开办视听节目服务,视为自动退出本公约。
九、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愿意接受本自律公约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
本公约发起单位应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十、各缔约单位同意适时设置本公约之执行机构,并服从该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版本#
元数据
标题: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发起单位: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时间: 2012年7月13日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803104111/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955/290978.shtml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2012年7月13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理事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13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理事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繁荣网络文化,维护健康有序的行业秩序,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入本公约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机构和单位,承诺遵守本公约自律条款。
第三条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第五条 坚守社会责任,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大力弘扬优秀文化,积极推动产业发展,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 积极生产制作和传播内容健康、形式新颖、生动活泼、贴近受众的网络视听节目,包括网络剧、微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
第七条 不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节目,共同抵制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不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节目内容。
第八条 加强技术创新和交流协作,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有关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打造自主技术品牌;针对用户不同需求,提供专业、优质的技术服务;采取有效手段,消除信息与文化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网络视听产品的内容安全和传播安全。
第九条 遵守国家关于著作权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保护用户权益,尊重用户隐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用户信息泄漏。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受理、办理和回复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一)实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总编辑负责制度;
(二)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建立和完善快速处理响应机制;
(三)充实管理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业内协作,建立行业共享互助机制,积极参与交流合作,增进行业互信,不得以诋毁行业其他单位商业声誉、泄露商业机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和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建立互联网视听节目行业信息共享互助机制,健全“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系统,积极推荐优秀节目,及时删除有害内容。对信息库系统中仅应由缔约单位掌握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公约的执行,并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国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传递有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信息。
第十七条 缔约单位如违反本公约约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醒或质询,并视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缔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
相关细节请查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条目。
时间表#
2008年2月22日,第一版《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通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网站发布。
2011年8月1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China Netcasting Services Association,CNSA)成立,是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一级协会),1 之后的《公约》修订版本也是由此协会处理。
2012年7月13日 的版本,由广电总局推动修订的版本发布,此时有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络电视台、优酷、新浪、搜狐和腾讯等 260 家缔约单位。2
备注:修订版将「互联网」一词修改为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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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发布》, 中国互联网协会, 2012-07-16. (参照 2022-09-20). ↩
(由于更新时间是手动更新的,所以部分页面内容已更新,但忘记修改新的日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