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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全文#

暂未找到原文。

后继:《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

后续通知#

元数据
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编号: 工商广字1992年第269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颁布时间: 1992年08月10日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1025015751/http://www.jrpx.sbycjy.com/coursePath/law/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失效].html
状态: 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无视国家广告管理法规,非法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将领导人视察工作、参观、 接见及日常生活的照片嫁接到广告宣传中;有的想尽办法获取与领导人合影,印成画册,在各种场合,大肆进行广告渲染; 有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产品与领导人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借以进行广告宣传。特别是今年三月, 我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后,这类问题仍不断发生。 这种将党和国家领导人用于广告内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领导人的人身权利,有损党和国家的尊严。为了坚决制止这种违法广告活动, 迅速刹住广告宣传中的这股不正之风,决定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广告媒介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包括:

  1. 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接见企业领导或职工的照片和讲话,为企业或企业产品的题词, 评价企业和企业产品的讲话,以及使用企业产品的照片等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
  2. 在展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性活动或其它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场所设置、散发、播发含有上述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 言论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商业性广告。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的,必须经党和国家领导人本人或其所在机关批准。

上述禁止事项不包括企业在专设的展览室等场所设置、陈列、播放的专门介绍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该企业的纪念性照片、画册和音像制品等。

三、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集中一定的时间和人力,对本地区非法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 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为此,要求: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由一名局长负责,组成专门班子,采取得力措施,统一领导,组织本地区的检查工作。
  2. 检查工作逐级负责,落实到人。对有条件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触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对其他企业,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工作中要做到严格执法,边检查边纠正。
  3. 做好法规宣传和舆论动员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介将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宣传到企业,提高企业依法宣传的自觉性。
  4. 各地的检查工作应在九月十五日之前完成。检查完毕,请写出检查报告,于九月三十日之前报我局广告司。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由于更新时间是手动更新的,所以部分页面内容已更新,但忘记修改新的日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