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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2日 草案征求意见稿#

元数据
标题: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制定方: 国家新闻出版署
类型: 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22日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1222035159/https://www.nppa.gov.cn/xxfb/tzgs/202312/t20231221_823187.htm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1222042702/https://www.nppa.gov.cn/xxfb/tzgs/202312/P020231221577145544295.docx

相关法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开征求《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推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们起草了《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出版局,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zxbwlc@sina.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4年1月22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3年12月22日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出版、运营和网络游戏币发放及交易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网络游戏监管查处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组织】网络游戏行业的社会团体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在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准入标准】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含有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 8 名以上具有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 3 名;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审批过程】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准入标准】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并依法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经营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

(五)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以及管理技术措施, 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审批过程】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以及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 应报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许可证审批情况报告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定期对许可证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许可证申报材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以及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游戏服务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六)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及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内容审校制度、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变更及公示】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或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 变更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最终实际控制人,合并或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

第三章 网络游戏的出版经营

第十二条【网络游戏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前,须由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单位取得网络游戏批准文件后,应按批准文件要求,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游戏出版运营, 超期不能出版运营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变更与重新申报】已批准出版的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或者变更游戏名称、游戏出版单位或主要运营机构的, 网络游戏出版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买卖、套用版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第十五条【内容管理制度】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实行内容自审制度,依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出版经营行为的自查和管理, 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合法和出版质量。

第十六条【禁止性内容】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一)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玩法的。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境外运营发行游戏,应自觉遵守网络游戏内容禁止性规定,坚守中华文化立场、 遵循国际规则和文化传播规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禁止强制对战】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第十八条【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

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第十九条【标识规范】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时,应作好信息标识:在游戏开始前的显著位置全文登载《健康游戏忠告》;在游戏开始前、 《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并在游戏官网的显著位置,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单位及其许可证编号、主要运营单位、 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信息。

第二十条【核验义务】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在运营游戏时,须核验该网络游戏的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否标明, 不得运营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络游戏。各类手机、电脑、电视、游戏机等智能终端生产经营单位预装网络游戏时, 须核验该网络游戏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否标明,不得预装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络游戏。

第二十一条【技术测试规范】在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前,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进行网络游戏技术测试的, 应确保网络游戏内容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限额测试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测试用户资料作删档处理。 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在每次测试开始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告测试游戏的名称、范围、测试周期、用户规模, 并提供技术测试内容、账号和内容合法承诺书。

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网络游戏运营,须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一)公开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的;

(二)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三)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获取收益的;

(四)开展其他应视为网络游戏运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实名注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应严格落实用户实名注册和登录规定, 确保用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游戏币发放规范】从事网络游戏币发放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放网络游戏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放和购买网络游戏币标准要透明合理;

(三)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的情况除外;

(四)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单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游戏币交易规范】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二)应以实名制数字人民币钱包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不得向用户提供匿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交易服务;

(三)应采取技术措施,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违法可疑行为的交易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避免为网络赌博、 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单次交易发生之日起的2年。

第二十五条【游戏币发放及交易企业规范】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放及交易规范】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发放或者变更网络游戏虚拟道具, 应当及时在该网络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发放和购买标准要透明合理。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将用户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 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提供平台化服务的,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网络游戏币交易规定执行。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发放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币购买或者兑换获得, 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随机抽取】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 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 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禁止为违法游戏提供支付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网络游戏和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支付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提供支付服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规范】为网络游戏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 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不得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第三十条【发现违法违规内容处理与报送】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加强信息发布管理, 对用户在游戏内发布的信息内容须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审核、违法信息屏蔽过滤等制度措施,发现网络游戏中存在违法违规内容, 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报告。

对网络游戏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用户,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网络信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通过网络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公开专门的处理规则, 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用户协议和网络游戏规则】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规则、 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纠纷处理】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的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信用制度】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建立网络游戏信用制度,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列入警示名单, 实施前置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处罚机制,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约束。

第三十六条【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应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 并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 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的落实主体】保护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用户,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版主管部门、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出版主管部门监督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落实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有关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违规行为,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指导家庭、学校、 社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进行预防和干预。

第三十九条【时段时长和消费要求】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

(二)对容易导致沉迷的、存在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

(三)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取服务;

(六)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

(七)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不得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游戏经营行为。

第四十条【防沉迷制度】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提供面向用户的防沉迷举报受理服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未成年人身份核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 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四十二条【适龄提示】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 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 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 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

第四十三条【监护人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 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 同时应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游戏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社会各界责任】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引导学生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 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沟通配合,预防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的, 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 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网络游戏的时间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监护人、 学校履行相关职责提供便利。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成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 专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参与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出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网络游戏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对网络游戏出版实行前置审批;

(四)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管理;

(五)对转借、出租、买卖、套用、违规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批准文号、出版物号以及私服、外挂、 侵权盗版等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与网络游戏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管辖分工】各级出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注册地或者单位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 单位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 由该网站或者网络游戏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或者网络游戏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四十七条【年度报告】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有关网络游戏管理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绩效情况, 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的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相应许可撤销】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出版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网络游戏产业保障与奖励】出版主管部门保障、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五十条【鼓励精品原创游戏】鼓励研发和推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科技进步,具有创新价值,有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

第五十一条【鼓励国际合作】鼓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开拓海外市场,加强网络游戏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二条【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游戏服务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或网络游戏币发放、交易等活动, 或者上线运营未经批准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由出版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视情况予以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的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游戏,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网络游戏内容违规处罚】出版、运营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网络游戏的,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网络游戏广告推广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六条【出借、出租等许可证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规变更许可内容、擅自中止等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擅自中止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超过 180 日的;

(三)网络游戏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未成年人保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 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实名注册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网络信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网络游戏,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 100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000 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其他违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实行内容自审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引导网络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作好信息标识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履行相应核验义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发放和交易网络游戏币和虚拟道具的;

(八)违反本办法及出版主管部门关于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定义】【网络游戏出版】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网络游戏运营】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出版后,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在线交互使用, 并向用户收费或者以广告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 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测试】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技术测试是指面向非特定公众开放网络游戏内容,对游戏性能、 缺陷以及服务器负载等进行多方面测试的行为。

【网络游戏币】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发放,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 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是指由用户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或者在游戏内 通过游戏方式获得的,存在于特定的游戏程序之内的虚拟物品。

【网络游戏币发放】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发放是指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以销售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币, 并在该网络游戏内提供该网络游戏币使用服务的行为。

【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行为。

【私服、外挂】本规定所称“私服”“外挂”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 修改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 侵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三条 对无故事情节、玩法简单、无充值消费的国产小程序网络游戏的管理,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年X月XX日 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网络游戏服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影响#

2023年12月15日,《崩坏:星穹铁道》的 1.6 版本预告提到了:「每日实训」的完成难度降低, 开拓者可以更轻松地获取每日奖励。123 所以有人认为米哈游可能提前知晓《办法》的内容。

2023年12月22日 11:29 左右,《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消息被传到各个社群, 很快游戏相关公示的股票就开始大跌。

2023年12月22日 12:53,心动公司方面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4

心动公司回应游戏新规

将积极配合新规落地。同时,公司也表示,旗下自研产品历来坚持差异化精品研发导向,从不依赖首充返利、每日签到等强运营手段。 公司将充分落实新规精神和具体措施,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3年12月22日 13:30 左右,事件发生两小时后,腾讯股价下跌 11 %,网易股价下跌 22 %。5

2023年12月22日 14:38,事件发生三小时后,腾讯跌幅一度超过 15 %、网易跌幅一度逼近 30 %,创下最大盘中跌幅纪录。 此外 A 股多家游戏股也跌停,三七互娱跌停,宝通科技逼近 20cm 跌停,三七互娱、游族网络、巨人网络等 10 股闪崩跌停。6

期间,有人前往文中提到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结果发现并没有《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于是传出了司法部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下架了《办法》的流言。7 不过事实上,应该只有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刊登了《办法》。

2023年12月22日 14:22,胡锡进此《办法》发表了意见:

胡锡进回应游戏新规8

我非常相信有关部门出这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是善意的,是想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它的出台客观上导致了整个一个行业的惊慌, 股市刚有的一点回暖又被浇了冷水,其造成的利弊关系,以及是否应该采取措施缓释冲击,值得出文件部门进一步评估。 #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就意味着是可以探讨的。老胡作为老党员,老新闻人,希望有提出这个问题的空间。 尤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做出更多说明,安抚所涉及的行业,让大家相信光明的行业前景,也为当前非常重要的股市方向注入更多信心。

但是很快这则消息就无法查看,显示为「暂无查看权限」,应该是新浪方面屏蔽了。

2023年12月22日 15:48,记者向三七互娱拨打电话咨询(可能是以投资者身份进行咨询),三七互娱向咨询者回复:「有关影响我们还在看。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实施。」9

2023年12月22日 16:02,恺英网络回应澎湃新闻称:10

恺英网络回应游戏新规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对公司经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公司将认真学习研究、积极跟进反馈,相信游戏行业会在更加规范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023年12月22日 17:01,腾讯游戏副总裁张巍,通过媒体回应游戏新规:1112

腾讯游戏副总裁张巍回应游戏新规

自从 2021 年未保新规发布以来,腾讯一直严格贯彻落实管理要求,目前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长和消费数据都处于历史最低水平。 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游戏合理的商业模式,运营节奏等关键要素并无本质改变。 监管部门本次发布的新版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行业的支持态度,特别在鼓励精品原创游戏方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腾讯游戏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文化引领的精品战略,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践行中国游戏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2023年12月22日 17:33,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内部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既然是征求意见稿,表明目前阶段各界均可畅所欲言, 以使其切实可行,更为完善。13

2023年12月22日 19:28,匿名游戏从业者向记者透露,正在加班紧急修改两周后上线的手游, 目标是将游戏调整到符合《办法》。14

2023年12月22日 未知具体时间,盛天网络、天娱数科、富春股份等游戏公司,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互动交流平台「互动易」上, 回答了投资者关于征求意见稿对公司的影响问题:1516

盛天网络对投资者回应游戏新规17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国家新闻出版署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次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版本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并对游戏的付费设计模式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距离落地可能还需要更多、更详细的执行细则,我们相信市场各方的意见有望在正式稿中得到体现, 一份可行且完善的管理办法将更有利于游戏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业务结构的角度看,公司的 23H1 收入结构中约 30 % 来自游戏板块,而在游戏板块中,由于海外地区分成比例较高, 海外游戏收入占比接近 70 %,新规落地预计对公司整体业务影响有限。在游戏版号发放重返常态化的背景下, 公司将与国内优秀游戏同仁一道,提供更优质的精品游戏内容和更有序的规范游戏运营,共同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

公司的经营战略是打造“游戏场景+内容+生态”的娱乐平台,社交和网络广告营销是公司的重要业务板块, 约占公司 23H1 营收的 70 %。公司社交板块下的“AI+音乐”应用给麦 APP 近期已成功上线 AI 歌声进化、AI 说唱、 AI 百变头像等功能,目前在苹果应用商店音乐类免费 APP 排行榜中已位列前十。AI 多模态能力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公司将持续关注 AI 多维度应用落地和公司自身业务相结合的可能性。 随着产品技术方案逐渐优化成熟和外部接入应用内容的逐步丰富,公司看好 A/VR 智能穿戴设备的发展趋势, 未来公司将通过投资和自我扩容等方式,积极拓展更多的 XR 优质内容和应用场景,实现“AIGC+A/VR”的游戏社交生态的布局。

天娱数科对投资者回应游戏新规18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

根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截至 2023年6月30日,公司数据流量行业营业收入为 96,047.74 万元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95.87 %;公司电竞游戏行业营业收入1,474.37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1.47 %。

公司电竞游戏行业营业收入中,境内电竞游戏行业收入 1,109.16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1.11 %; 境外电竞游戏行业收入 365.21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0.36 %。

从以上电竞游戏行业的营收占比可以看出,公司整体业务更加侧重于数据流量行业方向, 主要围绕数据要素“聚合-流通-应用”的产业链路,不断整合 AIGC、虚拟数字人等前沿科技,为各行各业提供涵盖数据分析、 用户洞察、流量分发、投放优化、创意提效、品牌运营的全链路智能营销服务。

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公司整体经营影响较小。

富春股份对投资者回应游戏新规19

您好,该《管理办法》如实施,对公司现有的运行游戏产品影响较小。2022 年公司游戏收入中,海外收入占比 88.59 %。

感谢您的关注!

2023年12月23日 17:49,腾讯 CEO 马化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消息:20

马化腾对朋友圈回应游戏新规

意见稿立足于保障和促进网游繁荣健康发展。

2023年12月23日 17:51,网易方面回应《科创板日报》《红星资本局》表示:2122

网易游戏回应游戏新规

过去的几年间,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游戏行业一直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在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领域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网易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主要是弥补 2019 年以后相关管理办法缺失问题,不会对网易业务造成本质影响。 网易游戏始终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等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对于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网易会积极参与意见反馈。 相信新规的出台,将会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游戏企业不断进步,进而推动整个游戏行业持续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12月23日 18:00 左右,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一则消息,表示会广泛听取意见,并会认真研究,人民针对意见征求稿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及其他一些内容提出的关切和意见,因为《办法》的目标是旨在促进行业繁荣健康发展。23

2023年12月23日 20:27,完美世界回应新浪:24

完美世界回应游戏新规

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游戏行业近年来一直保持稳健发展。最新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是在引导游戏行业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正面意义。作为游戏行业的一份子,完美世界期待该办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 尽快完善并正式颁布。完美世界也将积极参与征求意见的过程,根据当前行业的发展需要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相信通过业界与主管部门的密切沟通,可以达成更多共识,促进游戏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2023年12月23日 20:39,中手游通过证券时报网,回应了游戏新规。25

中手游回应游戏新规

在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过陆续几年实践,游戏行业在高质量发展、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用户隐私保护等问题上, 已取得显著的成绩,公司在这些领域也一直积极配合落实国家相关法规。针对本次意见稿出台, 中手游认为是自 2019 年部委改革后相关管理办法市场失位的举措, 也是不断提升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现实要求,中手游会一如既往积极参与到征求意见反馈, 支持并协助主管部门修改完善规章条款。中手游认为相关主管部门,会继续支持游戏产业在“产业数字化、 数字产业化”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内贡献自己的力量,推动游戏产业长久有序、高质量发展。

2023年12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 12 月的游戏版号,审批数量突破百款,这被认为可能是安抚投资者的善意。26 不过有人发现杭州好亿嘉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狙击谜团》虽然刚刚获得网络游戏版号,但该公司已在 2023年9月 注销。2728 业内人士随后标识可以将版号移交到新的公司。

2023年12月25日 18:37,人民网发文称「全年版号审批数量破千」「最近三年来,版号政策的稳定性逐步增强,游戏市场回升明显」 「广大游戏企业深受鼓舞」,并提到相关部门「及时回应舆论关切的态度」,说明这件事被高度重视。29

2024年1月1日,有流言称中宣部出版局局长被免职。虽然真实性很低,但也说明《游戏管理办法》的负面影响很大。30

模糊的,真实性不明的截图内容

上周中宣部出版局局长冯士新被免职,中央文明办三局局长孙德立接任

我们的看法:

  1. 我们判断,出版局领导调整,主要是因为《游戏管理办法》出台,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2. 我们认为,经过此次事件,监管部门将会更加重视政策一致性评价,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不出收缩性政策的要求;
  3. 我们预计,《游戏管理办法》相关收缩性条款,将会大幅调整,最终正式稿将会利好产业和市场;
  4. 我们预计,行业其他领域管理办法短期不会出台,即便后续出台,政策要求也会比较友好。

2024年1月3日,路透社从五位消息人士处,了解了冯士新被免职的消息,基本证实稍早前的流言。 不过 有关部门 尚未正式宣布冯士新的离职,消息人士也拒绝透露姓名,所以还是存在一些变数。31

被删除#

被删除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23日 下午 1 时,「网游管理草案」网页被删除的消息,最早被金融界报导。32 之后导致游戏股全线走高。33 不过值得探讨的,应该意见稿被删除是否含有深意,做法是否特殊。

A 认为意见稿本来就说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是 2014年1月22日,所以这是正常情况。

B 认为许多意见稿在停止接受意见后,网页仍然保留,所以这是特殊做法。

C 认为特殊的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因为版署网站中找不到其他的意见稿,说明版署有清理意见稿的做法,是正常情况。

gledos 觉得还可以继续探索,于是使用「site:www.nppa.gov.cn 征求意见稿」在 Google 上寻找线索。 结果发现了 Google 快照存在线索。

这是通知公示清单在 2023年12月27日 的快照,34 里面有 2021 年的意见稿标题。而清单只有在网页内容有效时, 才会呈现到文章清单中。

所以 2023年12月27日 理应还存在许多意见稿,但是 2023年12月22日 发布的「网游管理草案」造成了麻烦。 此时 12 月已经有人想好如何处理了,于是在删除「网游管理草案」前,先将网站上其他的意见稿给删除了。35

那么「网游管理草案」被删除就是特殊做法,甚至删除了网站上其他的意见稿,算是某种藏木于林吧,或者应该称作「ABC 谋杀案」。

附言:快照证据还有另一个,是 2023年12月21日 被 Google 快照记录的 2020 年的意见稿。3637

「网游管理草案」被删除后,有资深游戏行业从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据了解办法还会推出,但一定会综合考虑行业意见和建议, 保留较大弹性和空间。发布的版本,肯定会和征求意见版有所不同。」38



  1. skyting, 《崩坏星穹铁道1.6版本迎来优化 系统更新内容一览》, 18183, 2023-12-18. (参照 2023-12-23). 

  2. 樓菀玲, 《中國打壓遊戲業「禁每日獎勵」 米哈遊改版預告秒拔系統求生》, ETtoday新聞雲, 2023-12-22. (参照 2023-12-23). 

  3. Hankai: Star Rail, Update Radio VOL. 6, hoyolab.com, 2023-12-23. (参照 2023-12-23). 

  4. 范佳来,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心动公司:将积极配合新规落地》, 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5. Jiahui Huang, 《中国政府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中国游戏股下跌》,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 2023-12-22. (参照 2023-12-22). 

  6. 清源, 《游戏整改征求意见引圈内巨震:网易股价跌近 30%,腾讯跌超 15%》, IT之家, 2023-12-22. (参照 2023-12-22). 

  7. 陈少举, 「后续,不知道是市场波动、舆论压力还是网站没更新等原因,在司法部的网站,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系统里没看到……」, X (formerly Twitter), 2023-12-22. (参照 2023-12-22). 

  8. 胡锡进, 「我非常相信有关部门出这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是善意的……」, 新浪微博, 2023-12-22. (参照 2023-12-23). 

  9. 冯小芯, 《三七互娱:正在研究网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所带来的影响》, 第一财经,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10. 郭莎莎, 《恺英网络: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目前对公司经营没有实质性影响》, 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11. 36氪, 《腾讯游戏副总裁张巍回应网络游戏管理征求意见:严格贯彻落实管理要求》, 36氪,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12. 证券时报网, 《腾讯游戏副总裁张巍回应: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游戏的商业模式、运营节奏等关键要素并无本质改变》, 证券时报网,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13. 范佳来, 《游戏工委内部人士:对征求意见稿目前各界可畅所欲言,以使其切实可行,更为完善》, 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3-12-22. (参照 2023-12-31). 

  14. 樊雪寒与陆如意, 《游戏公司全员加班紧急修改预上线游戏 “每日签到”成关键》, 第一财经,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15. 孙铭蔚, 《盛天网络:海外游戏收入占比近70%,网游新规落地预计影响有限》, 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16. 张瑜, 《游戏股集体重挫,网游管理新规征求意见出台,多家上市公司火速回应》, 第一财经,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17. 盛天网络,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对公司可有影响?》, 互动易,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18. 天娱数科, 《请问我们是传媒公司?还是游戏公司?》, 互动易,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19. 富春股份, 《请问,今天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贵公司有何影响?》, 互动易, 2023-12-22. (参照 2023-12-24). 

  20. 鞭牛士, 《马化腾回应网游监管:意见稿立足于保障和促进网游繁荣健康发展》, 搜狐新闻, 2023-12-23. (参照 2023-12-24). 

  21. 张洋洋, 《网易游戏回应游戏新规:不会对网易业务造成本质影响》, 科创板日报, 2023-12-23. (参照 2023-12-24). 

  22. 程璐洋与谢雨桐, 《网易游戏回应游戏新规:本次意见稿是补缺 不会对网易业务造成本质影响》, 红星新闻, 2023-12-23. (参照 2023-12-24). 

  23. 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负责人, 《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负责人:〈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旨在促进行业繁荣健康发展》,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3-12-23. (参照 2023-12-23). 

  24. 郭建, 《完美世界回应游戏新规:具有正面意义,期待各方尽快完善并正式颁布》, 新浪财经, 2023-12-23. (参照 2023-12-24). 

  25. 刘良文, 《中手游:会积极参与网游新规草案反馈 支持协助修改完善》, 证券时报网, 2023-12-23. (参照 2023-12-24). 

  26. 界面新闻, 《游戏工委:12月份新批国产网络游戏版号数量过百 持续释放支持网络游戏行业繁荣健康发展的积极信号》, 东方财富网, 2023-12-25. (参照 2024-01-01). 

  27. 李老师不是你老师 , 「12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突然释放了105个游戏版号,然而因为迟迟拿不到版号,有的公司可能已经撤了项目组,而有的甚至已经倒闭了....」, X (formerly Twitter), 2023-12-25. (参照 2024-01-01). 

  28. 远洋, 《版号发了游戏公司却已倒闭?业内人士称出版单位存续中不影响版号使用》, IT之家, 2023-12-26. (参照 2024-01-01). 

  29. 王震, 《从全年版号审批数量破千 进一步挖掘网络游戏行业的价值》, 人民网, 2023-12-25. (参照 2024-01-03). 

  30. 曹山石, 「瞎出文件的官员被免职是实质性利好」, X (formerly Twitter), 2024-01-01. (参照 2024-01-01). 

  31. Josh Ye, Exclusive: China removes official after video games rules spark turmoil, Reuters, 2024-01-03. 参照: 2024-01-03. [Online]. 

  32. 国家新闻出版署删除〈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链接》, 金融界, 2024-01-23. (参照 2024-01-24). 

  33. 陈秋达, 《港股异动 | 游戏股全线走高 报道称国家新闻出版署删除《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链接》, 智通财经, 2024-01-23. (参照 2024-01-24). 

  34. 通知公示(第八页)》,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3-12-27. (参照 2024-01-24). 

  35. 通知公示(第八页)》,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4-01-24. (参照 2024-01-24). 附言:这里 1 月时,就看不到意见稿了。 

  36. 通知公示(第十六页)》,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3-12-21. (参照 2024-01-24). 

  37. 通知公示(第十六页)》,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4-01-24. (参照 2024-01-24). 

  38. 刘晓洁, 《游戏股午后反弹 业内人士:游戏管理意见稿将综合行业意见保留弹性》, 第一财经, 2024-01-23. (参照 2024-01-24). 

(由于更新时间是手动更新的,所以部分页面内容已更新,但忘记修改新的日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