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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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357A11-16-2021-0001
文号: 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
发布机构: 市场管理司
发布日期: 2021-09-29
分类:
- 市场管理
- 通知
主题词: 规范演出经纪行为 加强演员管理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1023195234/http://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109/t20210930_928141.html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演出经纪机构是演出市场重要主体,对优化演出资源配置、丰富演出产品供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段时间以来文娱领域出现的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败坏行业形象,损害社会风气,对演出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演出资质管理
(一)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或者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规范演员从业行为
(五)演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六)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承担演员管理责任,将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作为演员选用和培养的重要标准,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增强演员守法意识和道德修养。建立演员自律自查工作制度,查找演员从业行为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督促演员及时改正。
(七)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提升职业操守,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
(八)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演出活动监管
(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演出活动的内容管理,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行为,树立正确审美导向。
(十)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承担演出活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配合外事、公安等部门落实外籍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不得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十二)演员擅自变更演出内容或所表演内容、表演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以及该演员所签约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处罚。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予以处罚。以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予以处罚。
四、做好粉丝正面引导
(十三)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加强对粉丝应援行为的正面引导,做好对授权粉丝团、后援会网络账号的内容监督。对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粉丝群体,应当督促演员主动发声,积极引导。
(十四)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做好演出现场管理,维护演出现场秩序,不得设置场外应援、礼物应援、打榜投票等诱导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看演出之外的应援消费。
五、共建良好演出生态
(十五)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优质演出产品和服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剧(节)目。
(十六)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十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执法检查,做好营业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八)行业协会应当完善演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律规范,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和管控机制,对违法失德演员进行评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及演员实施自律惩戒和行业抵制。
(十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积极向上、繁荣有序的演出生态。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9月29日
征求意见稿#
元数据
标题: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357A11-16-2021-0001
发布机构: 市场管理司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日期: 2021-09-18
主题词:
- 规范演出经纪行为
- 加强演员管理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0920095324/http://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109/t20210918_927876.htm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1023195234/http://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109/t20210930_928141.html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nyi@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1年9月24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9月18日
附件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演出经纪机构是演出市场重要主体,对优化演出资源配置、丰富演出产品供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段时间以来文娱领域出现的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败坏行业形象,损害社会风气,对演出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主体资质管理
(一)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或者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规范演员从业行为
(五)演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六)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承担演员管理责任,将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作为演员选用和培养的重要标准,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增强演员守法意识和道德修养。建立演员自律自查工作制度,查找演员从业行为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督促演员及时改正。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应当及时终止为其提供经纪服务。
(七)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提升职业操守,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
(八)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灌输未成年人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演出活动监管
(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演出活动的内容管理,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行为,树立正确审美导向。
(十)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承担演出活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配合外事、公安等部门落实外籍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不得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十二)演员擅自变更演出内容或所表演内容、表演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以及该演员所签约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处罚。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予以处罚。以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予以处罚。
四、做好粉丝正面引导
(十三)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加强对粉丝应援行为的正面引导,做好对授权粉丝团、后援会网络账号的内容监督。对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粉丝群体,应当督促演员主动发声,积极引导。
(十四)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做好演出现场管理,维护演出现场秩序,不得设置场外应援、礼物应援、打榜投票等诱导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演之外的应援消费。
五、共建良好演出生态
(十五)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优质演出产品和服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剧(节)目。
(十六)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十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执法检查,做好营业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八)行业协会应当完善演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律规范,积极开展对违法失德演员的道德评议,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和管控机制,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实施行业自律惩戒,对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进行全行业抵制。
(十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积极向上、繁荣有序的演出生态。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9月 日
附件二#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演出经纪机构是演出市场重要主体,对优化演出资源配置、丰富演出产品供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段时间以来文娱领域出现的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败坏行业形象,损害社会风气,对演出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部启动文件起草工作,于9月2日上午召开一次演出经纪机构专题座谈会,召集部分行业企业进行座谈,在听取行业建议基础上,形成《通知》初稿,征求吸收部分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见,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通知》立足当前演出市场实际,聚焦演出经纪
机构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拟从严格主体资质管理、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加强演出活动监管、做好粉丝正面引导、共建良好演出生态等5个方面提出19条具体举措,全面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
在严格主体资质管理方面,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纳入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明确相关罚则。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要求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对其从业活动中的严重违规行为,明确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在规范演员从业行为方面,要求演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压实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以及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对演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演员自律自查工作制度,保障演员尤其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
在加强演出活动监管方面,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加强演出活动的内容管理,树立正确审美导向。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明确要求其配合行业监管、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等管理要求。同时,对演出活动内容违规以及假唱等行为,明确相关罚则,进一步加强监管。
在做好粉丝正面引导方面,要求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加强对粉丝应援行为的正面引导,做好演出现场管理,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演之外的应援消费,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共建良好演出生态方面,分别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提出政策扶持、执法检查、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等要求,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构建积极向上、繁荣有序的演出生态。
特此说明。
政策解读#
元数据
标题: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357A11-02-2021-0001
文号:无
发布机构: 市场管理司
发布日期: 2021-09-30
分类: 政策解读 其他
主题词: 规范演出经纪行为 加强演员 管理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1023234314/http://zwgk.mct.gov.cn/zfxxgkml/zcfg/zcjd/202109/t20210930_928142.html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演出经纪机构是演出市场重要主体,根据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数据,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演出经纪机构8000余家,每年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约80%是由演出经纪机构组织举办,演出经纪机构对优化演出资源配置、丰富演出产品供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文娱领域出现的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败坏行业形象,损害社会风气,对演出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压实演出经纪机构责任,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部在充分听取行业建议并吸收部分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通知》。
二、《通知》将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纳入演出经纪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该条款对演出经纪的范围进行了解释,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经纪管理。而目前,大量经纪公司、工作室的业务会涉及到演出市场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据此,《通知》明确要求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通知》关于演员经纪从业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据此,文化和旅游部建立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2017年,“演出经纪人员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资格类别。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此规定,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为压实演出经纪人员职责,做好对演员的引导,《通知》还明确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提升职业操守,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如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或者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通知》对演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专门提出对演员自我约束方面的要求,明确演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五、《通知》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哪些具体举措?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以招募“演艺练习生”名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组织粉丝应援活动等诱导未成年人高额消费甚至互撕谩骂等乱象,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为规范这些乱象,《通知》分别在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加强演出活动监管、做好粉丝正面引导等三个层面,明确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同时,明确在演出活动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看演出之外的应援消费,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通知》对加强演出活动管理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演出活动作为演出市场经营的核心环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但是近年来,演出领域内容违规、假唱等现象时有发生,败坏行业风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演出活动内容安全,规范相关经营行为,《通知》明确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演出活动的内容管理,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行为,树立正确审美导向。明确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明确要求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违者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要求演出经纪机构在举办演出时严格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
七、保障《通知》落实的措施有哪些?
为凝聚工作合力,共建良好演出生态,《通知》明确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优质演出产品和服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剧(节)目。支持各地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要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完善自律规范,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和管控机制,对违法失德演员进行评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及演员实施自律惩戒和行业抵制。同时,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相关链接
- 文旅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 演出经纪人员持证上岗, cnBe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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