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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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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制定方: 中央网信办
公示时间: 2023年8月10日 14:15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810101539/http://www.cac.gov.cn/2023-08/10/c_1693319212099907.htm
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为更好维护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建立“优化营商网络环境”长效工作机制,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更好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境内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网站平台应当按照依法依约、分级分类、限时办结的原则,快速准确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第四条 网站平台应当重点受理处置以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一)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

(二)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

(三)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

(四)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

(五)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

(六)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 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站平台应当予以受理:

(一)提交能够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明举报理由的文字举报;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家身份证明等权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委托举报的,需提供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提交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提交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五)提交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

(六)提交申明举报真实性、合法性的文字保证。

第六条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仿冒性信息:

(一)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的;

(二)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非法镜像企业官方网站、APP,或冒用盗用企业官方网站、APP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要素特征的;

(四)其他引发公众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 网站平台审核仿冒性信息举报,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存在依据身份证明难以识别的特殊情形,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官方网站备案查询证明;

(二)官方账号持有证明;

(三)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

(四)企业对外公告声明。

第八条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误导性信息:

(一)通过增删信息、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等方式,曲解新闻原意的;

(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纠正或撤销的过期信息;

(三)删减旧闻旧事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理结果,重新发布的;

(四)使用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的;

(五)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以偏概全的;

(六)断章取义企业家或企业代表过往言论的;

(七)片面解读企业各类对外公告的;

(八)其他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的信息。

第九条 网站平台审核误导性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源发新闻稿件;

(二)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源发媒体的撤稿函;

(三)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四)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五)有关部门网上信息公示查询结果;

(六)企业历史档案记录;

(七)企业对外公告全文。

第十条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谣言类信息:

(一)虚构企业家隐私生活的;

(二)编造企业违法犯罪或违规生产经营的;

(三)杜撰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或道德失范的;

(四)夸大企业或企业家生产经营困难的;

(五)歪曲企业或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

(六)诋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

(七)抹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

(八)其他与企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第十一条 网站平台审核谣言性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权威辟谣信息;

(二)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三)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四)有关部门网上信息公示查询结果;

(五)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证明;

(六)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八)当事双方订立的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侮辱性信息:

(一)攻击谩骂企业或企业家的;

(二)涂抹恶搞企业家肖像照片的;

(三)与色情低俗话题恶意关联的;

(四)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站平台审核侮辱性信息举报,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泄密性信息:

(一)违规披露企业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户籍档案等个人身份信息的;

(二)违规披露企业家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联系信息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 网站平台审核泄密性信息举报,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舆论监督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

(二)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的;

(三)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发布企业负面报道评论的;

(四)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的;

(五)操纵跨平台账号、关联账号或矩阵账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或企业家的;

(六)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以及技术、流量、影响力优势,攻击抹黑竞争对手的;

(七)提供涉企业、企业家虚假不实信息推荐词的。

第十七条 网站平台审核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二)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三)企业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明证据。

第十八条 伪造证明证据举报、灌水举报等恶意举报的,网站平台可以拒绝处理。

第十九条 网站平台应当综合考虑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的严重程度、发布频次、舆论影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宽严相济、统一标准的原则,分级分类、规范准确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第二十条 针对事实清楚、举证充分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删除或同等效果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限时加私”措施:

(一)被举报信息刊发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关键节点的;

(二)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

(三)其他不及时处置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设置争议标记或提供澄清回应服务:

(一)企业与被举报主体存在劳资、合同、股权、产权、债务、消费等纠纷的;

(二)企业与被举报主体属于利益相关方或存在竞争关系的;

(三)企业已就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启动起诉、报案等司法行政程序的;

(四)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无法得到有关部门证实的;

(五)其他不及时处置可能引发公众较大误解的。

第二十三条 针对事实清楚、举证充分,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依法依约对网络账号采取处置措施:

(一)假冒仿冒的;

(二)持续发布涉企侵权信息,屡罚屡犯的;

(三)恶意首发首转、多发多转涉企侵权信息的;

(四)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或发布涉企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主体对处置措施提出异议的,网站平台应当要求被举报主体提供不侵权的相关证明,并依据双方举证综合判断、视情处置。

第二十五条 网站平台受理涉股东、高管、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等企业利益相关方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应当报请省级网信部门审核。对重大事项,报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网站平台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滥用举报处置权利,严禁实施有偿删帖、人情删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利用举报处置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网站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层级把关,强化内部监督,确保依法依规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第二十八条 网站平台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全过程,留存全量数据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网信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相关账号处置情况,定期报送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

第二十九条 各级网信举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对属地网站平台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资料#

2023年2月16日,《求是》杂志发布了文章《坚定不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1 随后于 2023年2月24日 发布了文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2

这与 2021年8月29日 提到的「一场深刻的变革」完全相反,当时对民营公司的说法是:「这是一次从资本集团向人民群众的回归,这是一次以资本为中心向以人民为中心的变革。」3

2023年3月19日,新华社发布了《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综述之五》这样的文章。4

2023年3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介绍了以下内容:5

《关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录6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5.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引导律师行业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免费“法治体检”活动,指导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缓减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费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不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这样的说法能追溯到 2020年1月 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会议要求「依法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78

2023年3月28日,网信办发布消息,表示严厉打击网上恶意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行为。9

2023年7月19日,国务院开始准备促进(保护)民营经济,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1011

2023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 8 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121314 完善了相关政策举措。15

2023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公开征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表示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16

此《规范》推出不久,有人发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算是违背了保障民营经济的计划,所以试图举报此《规范》的不合理性。17

2023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对检察履职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体制机制。1218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延续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1219

2023年8月3日,公安部发布了「26 项便民措施」,其中有一个〈便利企业生产经营〉章节,内容有「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网络传销、走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害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持追赃挽损与侦查破案并重,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等等。1220

2023年8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赖民营企业的账。1221

2023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等方面,推出和优化28条措施。1222

2023年8月10日,中央网信办公布了《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也就是此条目的主要内容,指导网络平台处理民营公司负面信息。

2023年9月15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23 其中第四点是〈切实维护企业网络合法权益〉,目的是优化网上营商环境,支持各类企业做大做优做强。24

2023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2526

2024年4月19日,上海市网信办联合市商务委召开财经类「自媒体」分类指导会(2024年第四期),近 20 家头部财经类「自媒体」负责人参会。 其中要求:「账号不得违规开展涉企新闻监督类报道,不得炮制、炒作涉企侵权信息谋取利益。」27


  1. 中共全国工商联党组, 《坚定不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求是网, 2023-02-16. (参照 2023-10-29). 

  2. 是说新语,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求是网, 2023-02-24. (参照 2023-10-29). 

  3. 李光满, 《每个人都能感受到,一场深刻的变革正在进行!》, 人民网, 2021-08-29. (参照 2023-10-29). 

  4. 新华社记者, 《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全国两会精神看落实丨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综述之五》, 新华网, 2023-03-19. (参照 2023-10-29). 

  5. 麦燕庭, 《海南省对民营企业「能不捕的不捕」惹两岸三地争议 评论称法治更稳民企心》, RFI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2023-03-30. (参照 2023-10-29). 

  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2023-03-25. (参照 2023-10-29). 

  7. 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央视网, 2020-01-19. (参照 2023-10-29). 

  8. 蒋子文, 《又一省份出台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 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3-03-28. (参照 2023-10-29). 

  9. 王震, 《国家网信办:严厉打击网上恶意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行为》, 人民网, 2023-03-28. (参照 2023-10-29). 

  10. 新华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中国政府网, 2023-07-19. (参照 2023-09-12). 

  11. 新华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人民日报, 2023-07-20. (参照 2023-09-12). 

  12. 王安,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政策举措密集出台!》, 中国政府网, 2023-09-04. (参照 2023-12-12). 

  13. 郝瑀然, 《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23-07-14. (参照 2023-12-12). 

  14. 体改司, 《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3〕1054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08-01. (参照 2023-09-12). 

  15. 人民日报, 《三部门解读〈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让民营企业有真真切切的获得感》, 中国政府网, 2023-08-02. (参照 2023-09-19). 

  16.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公开征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 中国政府网, 2023-07-28. (参照 2023-09-12). 

  17. thinkm, 《关于 APP 备案,大家可以去国务院举报》, V2EX, 2023-08-10. (参照 2023-09-12). 备注:此讨论贴被添加了登录墙。 

  18.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关于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的情况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07-31. (参照 2023-12-12). 

  19. 杨鹤,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政府网, 2023-08-01. (参照 2023-12-12). 

  20. 庞博, 《事关每个人!公安部发布26项便民措施》, 中国政府网, 2023-08-04. (参照 2023-12-12). 

  21.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23-08-05. (参照 2023-12-12). 

  22. 钟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23-08-04. (参照 2023-12-12). 

  23. 国家网信办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政府网, 2023-09-15. (参照 2023-09-17). 

  24. 国家网信办网站, 《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政府网, 2023-09-15. (参照 2023-09-17). 

  25. 张兴华,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23-11-27. (参照 2023-12-12). 

  26. 张兴华,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23-11-. (参照 2023-12-12). 

  27. 网信上海, 《共同守护良好营商网络环境 上海召开财经类“自媒体”分类指导会》, 微信公众号, 2024-04-22. (参照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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