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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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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标题: 民政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进ー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
缩短标题: 关于进ー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
编号: 民发〔2018〕146号
文件落款时间: 2018年12月3日
印发时间: 2018年12月10日
来源:
- 民政部
- 公安部
- 自然资源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108214617/http://www.waizi.org.cn/doc/64593.html

注意:下面文字是通过 OCR 得到的,可能会有所错误

关于进ー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エ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求清理了一大批不规范地名,但ー些地区仍然存在一些「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割断了地名文脉,损害了民族文化,妨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部署要求,进ー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ー、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不断净化地名环境,延续地名文脉,进ー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任务包括: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二、工作原则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稳妥、依法实施。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严格遵照认定标准,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对于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防止乱改老地名,确保地名总体稳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依规推进,避免因地名命名更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争取相关利益主体和当地居民的理解支持。妥善做好所涉证照信息变更,尽量降低因地名更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体现特色、传承文脉。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基本原则,体现历史、地理、人文特征和地方特色。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养分,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多起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群众美好向往与期盼、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新地名、好地名,树立鲜明价值导向,彰显时代精神。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在做好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的同时,着力解决地名管理中存在的机制或制度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有效遏制产生和使用新的不规范地名。

三、方法措施

各地要准确把握清理整治对象范围和方法步骤,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一)明确清理整治对象和重点。清理整治对象主要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主要包括: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大」地名;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洋」地名;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重」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见附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同步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以及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不标准、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清理规范。要把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洋」地名作为重点,坚决予以清理整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二)合理确定清理整治清单。ー是细化认定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ー步细化「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为清理整治活动提供标准支撑。二是全面摸底排查。要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通过社会征集、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本地区不规范地名数量、分布等底数详情,详细掌握其在公共标志、户外广告标牌、相关证照上的使用情况。三是形成清理整治清单。要结合摸底排查情况,采取部门会商、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方式,对拟清理的不规范地名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标准化处理不规范地名。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与程序及时审批或备案;对于逾期不配合整改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专家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接受和使用标准地名。

(四)有序清理使用环节的不规范地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情况,及时清理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或企业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监督出版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对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五)大力加强标准地名公共服务。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家、省、市、县四级区划地名数据库,构建完善部门间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方便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邮政快递业务、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图编制等工作中及时获取标准地名信息。地方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准地名审核发布力度,加紧探索「互联网+地名」等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压缩不规范地名滋生蔓延空间。

(六)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各地要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为契机,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和制度规范,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地名规划,加大对居民区、建筑物、道路、街巷、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把关,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四、时间安排

清理整治活动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2019年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的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等基础工作;201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并确定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清单;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牌及户外广告标牌、地图领域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持续推进相关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变更及建章立制等エ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增强地域认同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相关部门的ー项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要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建立统ー的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队伍,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问责,确保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清理整治工作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细化认定标准、制定命名更名方案等方面的作用,保证清理整治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要强化经费保障,不得向群众收取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而产生的相关证照信息变更费用。

(二)明确责任分エ,凝聚工作合力。各地要进ー步明确部门分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促检查等工作;各级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的业务职责,同步做好本领域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同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清理重点,密切关注舆情动向,制定舆情应对方案,营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

附件: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1. 类型:刻意夸大的「大」的地名

  2. 子类型: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 认定原则和标准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ー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求表达与众不同之意,让人产生歧义

    • 通名层级混乱,刻意夸大地理实体功能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规模、体量较小且空间狭窄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称之为「广场」,给公众造成误导

  3. 法规依据

    1.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2. 地方相关法规。
  4. 类型:崇洋媚外的「洋」地名

  5. 子类型: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

    • 认定原则和标准
    •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6. 子类型: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 认定原则和标准
    •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MOMOPARK」、「Ccmall」、「Villa小区」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 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amps-Elysees的汉字译写形式)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7. 法规依据

    1. 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3. 地方相关法规。
  8. 类型:怪异难懂「怪」地名

  9. 子类型: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 未经批准,专名中使用「•」、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10. 子类型: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

    •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ネ属于此范围)

  11. 子类型: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 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如:「黄泉路」、「土八路」、「哑巴路」、「杀人湾」、「癞疙宝大山」等

  12. 子类型: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钳金御府」等

  13. 法规依据

    1.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3. 地方相关法规。
  14. 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15. 子类型: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 ー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如: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16. 法规依据

    1.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ー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ー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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