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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元数据
标题: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制定方: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未知部门
征求意见时间: 2024-07-26
反馈截止时间: 2024-08-25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804051329/https://www.cac.gov.cn/2024-07/26/c_1723675813897965.htm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应用,加快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wajfzc@sina.comzqyj@cac.gov.cn

  3. 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邮编:100741,或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编:100044。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附件:1.《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称“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一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第七条 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与其他用户享有相同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提供用户身份核验结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提供。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在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一)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用户依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涉及密码的,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关于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等有关规定,国家组织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旨在建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提供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的真实身份登记、核验服务,达到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目标。基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自然人在互联网服务中依法需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时,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自愿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进行非明文登记、核验,无需向互联网平台等提供明文个人身份信息。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为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公共服务的运行管理,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经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和“网号”“网证”等概念;二是明确了公共服务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三是强调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四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违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考虑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网号”“网证”进行网络身份认证的方式,并对“网号”“网证”的申领条件、公共服务的使用场景、法定身份证件范围、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公共服务作出了特别规定。

《管理办法》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并作为其履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的一种方式。对自愿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用户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采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则”,即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网号”“网证”相关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的解释告知、数据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了身份核验结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则”和依法处理要求。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向互联网平台提供核验结果;对于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最小化原则”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必要、相关的明文信息。

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关于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等有关规定,国家组织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旨在建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提供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的真实身份登记、核验服务,达到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目标。基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自然人在互联网服务中依法需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时,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自愿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进行非明文登记、核验,无需向互联网平台等提供明文个人身份信息。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为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公共服务的运行管理,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经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和“网号”“网证”等概念;二是明确了公共服务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三是强调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四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违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考虑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网号”“网证”进行网络身份认证的方式,并对“网号”“网证”的申领条件、公共服务的使用场景、法定身份证件范围、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公共服务作出了特别规定。

《管理办法》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并作为其履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的一种方式。对自愿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用户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采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则”,即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网号”“网证”相关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的解释告知、数据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了身份核验结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则”和依法处理要求。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向互联网平台提供核验结果;对于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最小化原则”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必要、相关的明文信息。

讨论#

2024年7月30日,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对此征求意见稿,发表了意见:

劳东燕的新浪微博1

由公安部与网信办联合起草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26日正式公布,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我也想公开表达一下我的意见。

《办法》拟推行统一的网号与网证制度,在我看来,这样的举措将带来极大的社会风险,并且作为部门规章,明显缺乏上位法依据。与2023年9月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相比,带来的社会风险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办法》的真实用意,是如起草者所言是基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还是加强对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的管控?

在网络实名制推行12年之后,超过十亿的网民都已经在各个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留下认证所需的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网号与网证制度还有多少现实的意义?当初推行网络实名制,就是以保护普通公众的名义推出,保护的效果如何,大家有目共睹。这意味着,《办法》的推行与网络实名制一样,真正的目的是管控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所谓保护个人信息云云不过是虚晃一枪,至少不是主要的目的所在。

其次,网号与网证制度的实质是什么?

形象地说,网号与网证制度就类似于疫情期间的健康宝,治理思路上如出一辙,只不过是将通过健康宝的社会管控日常化与常态化了。网号制度就相当于给每个人的上网行为安装一个监视器,所有网上的痕迹(包括浏览痕迹)都可一网打尽打尽地轻易加以收集。网证制度则意味着,上网或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将在实质上成为一种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享有的特权,如果相关部门不提供认证服务,个人就难以享有相应的互联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言、评论与其他服务。

劳东燕将「网号」比作北京健康宝(或其他健康码),上网便成了特权,如果失去认证,就无法使用所有的互联网服务了。 然而劳东燕提出的意见,很快就被新浪微博删除了。2 许多其他反对该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在新浪微博3、雪球股票4,甚至是 V2EX4,也遭到了屏蔽。

2024年7月31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 App(试点版)」已被观察到在多个应用商店上架,已上线试点 App 和场景共 67 个, 包括部分政务 App 和互联网 App,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国铁路 12306、淘宝、微信、小红书、QQ 等。5

虽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 App(试点版)」要求的权限看起来很多:

权限列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6
  • 查看网络状态

    允许应用程序查看所有网络的状态。

  • 开关 WLAN

    允许应用开启或关闭 WLAN

  • 拍摄照片和视频

    允许应用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

  • 完全的互联网访问权限

    允许应用程序创建网络套接字。

  • 控制闪光灯

    允许应用程序控制闪光灯。

  • 控制媒体音量

    允许应用调整媒体音量

  • 使用 NFC

    允许应用使用 NFC

  • 录音

    允许应用程序访问录音路径。

  • 修改/删除 SD 卡中的内容

    允许应用程序写入 SD 卡。

  • 控制振动器

    允许应用程序控制振动器。

  • 防止手机休眠

    允许应用程序防止手机进入休眠状态。

  • 读取或写入手机存储

    允许应用读写手机上的照片及文件

  • android.permission.USE_FINGERPRINT

    允许应用使用指纹硬件。

  • android.permission.USE_BIOMETRIC

    允许应用程序使用设备支持的生物识别方式。

  • android.permission.SCHEDULE_EXACT_ALARM

    允许应用程序使用精确的警报 API。

  • android.permission.REQUEST_INSTALL_PACKAGES

    允许应用程序请求安装包。

不过实际上,麦克风、存储权限是因为在线客服功能,如果不使用,那么就不会申请该权限。7

2024年8月2日,成都商报电子版发布了新闻《遏制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网络身份证」来了》,许多官媒都有转发。 新闻最后提到了用途解释,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其的解释:「在统一的身份认证制度下,对于电信诈骗者可以全网封禁其网证, 杜绝其更换平台、手机号复活的机会,有利于打击电信诈骗。」5

之后,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的微信公众号「金塔发布」,9 转发了该说法。8 但转述不完整,没有提到该说法是专家解读, 可能是理解成了官方解读。但因为这是第三方的解读,所以没有人能保证上线后一定会这么做。


  1. unknown, 《【404文库】劳东燕|“网号网证”是给每个网民安上的监视器》, 中国数字时代, 2024-07-30. (参照 2024-08-04). 

  2. 李老师不是你老师, 「劳东燕这条关于网证网号的微博被删除后,她本人就删帖发表质疑 随后这条质疑微博也被删除了」, X (formerly Twitter), 2024-07-30. (参照 2024-08-04). 

  3. 黄丽玲, 《中国推“网证网号” 负评如潮也挡不住》, 美国之音, 2024-08-02. (参照 2024-08-04). 

  4. happy32199, 《终于体会到了那种传说中的“压抑的感觉”了》, V2EX, 2024-08-07. (参照 2024-09-20). 

  5. 成都商报电子版, 《遏制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网络身份证”来了》, CCTV 央视网, 2024-08-03. (参照 2024-08-1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 小米应用商店, 2024-07-31. (参照 2024-08-06). 

  7.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 App 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则》,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 2024-06-. (参照 2024-08-06). 

  8. 金塔发布, 《“网络身份证”要来了!正在试点》, 微信公众号, 2024-08-13. (参照 2024-08-14). 

  9. 认证机构:「中国共产党金塔县委员会宣传部」,简介:「发布金塔信息,传播金塔声音,展示金塔魅力,弘扬金塔精神。」 

(由于更新时间是手动更新的,所以部分页面内容已更新,但忘记修改新的日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