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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布新闻报道禁用词

2016年7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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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
时间: 2016年7月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527054210/https://flkx.nwupl.edu.cn/zzwd/477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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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

新华社发布《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在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45条禁用词、规范用语基础上,这版新增57条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时政和社会生活类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 「最高技术」 「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通稿报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词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

6、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老板」。

7、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似提法。

8、不使用「践行‘八荣八耻’」的提法,应使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9、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用「PK」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语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纲丝」「凉粉」等特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如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内涵。

10、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38个不文明用语:装逼、草泥马、特么的、撕逼、玛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齐B短裙、法克鱿、丢你老母、达菲鸡、装13、逼格、蛋疼、傻逼、绿茶婊、你妈的、表砸、屌爆了、买了个婊、已撸、吉跋猫、妈蛋、逗比、我靠、碧莲、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尸国、滚粗。

二、法律法规类

1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6、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1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1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19、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20、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21、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

22、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2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三、民族宗教类

24、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

25、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

32、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香港、澳门是「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国家和地区」来限定。

33、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

34、「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

36、中央领导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视察",不得称为「出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考察」或「访问」。

37、称呼包含香港、澳门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成员时,应统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气象组织成员」等,不得称为「成员国」。

38、在囯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其他体育事务中,原则上按相应章程的要求或约定称呼。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奥委会」,「中国香港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香港奥委会」,「中国国家队」可简称为「国家队」,「中国香港队」可简称为「香港队」。

39、区分「香港(澳门)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门)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体人员,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国籍居民和外国籍居民,后者则指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

40、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41、将港澳台业务单列为国内业务的特殊类别加以规范管理,将往来内地及港澳台之间的交通线路称为「港澳台航线」或「国际/港澳台航线」;将手机「港澳台漫游」业务单独表示,或称为「国际/港澳台漫游」,也可称为「跨境漫游」或「区域漫游」。

42、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照外资」。

43、内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排」「协议」等;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澳。

44、涉及内地与港澳在司法联系与司法协助方面,不得套用国际法上的术语,如内地依照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与港澳开展司法协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中港(澳)司法协助」等提法,应表述为「区际司法协助」或「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协助」等;对两地管辖权或法律规范冲突,应使用「管辖权冲突」「法律冲突」等规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权」等不规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应称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称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香港、澳门视为或称为「次主权」地区。

46、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4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48、对港澳反对派自我褒扬的用语和提法要谨慎引用。如不使用「雨伞运动」的说法,应称为「非法‘占中’」或「违法‘占中’」;不称「占中三子」,应称为「非法‘占中’发起人」,开展舆论斗争时可视情称为「占中三丑」;不称天主教香港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等为「荣休主教」,应称为「前主教」。

49、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

50、不使用「台湾政府」 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对「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台湾当局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为「台湾方面陆委会」或「台湾陆委会」。

51、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对「总统府秘书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长」「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负责人」;对「行政院长」,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台湾各部会首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立法委员」,可称其为「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台湾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52、「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中山纪念馆」等。

53、「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省」「连江县」除外。对台湾地区省、市、县行政、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54、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时代力量」因主张「台独」,需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55、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56、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57、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58、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而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可称其为「两岸XX协议台湾方面召集人」「台湾XX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59、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60、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囯中」,应称「XX小学」「XX初中」。

61、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县(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不得称为「台湾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62、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63、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64、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查证」「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

65、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涉及台湾时应称「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

66、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囯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囯台湾」。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67、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2008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

68、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台湾与港澳并列时应称「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中、澳、台」「中、港、澳、台」之类的表述,应称为「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不使用「两岸三(四)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与此相对应,我有关省、区、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70、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71、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72、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73、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74、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台湾民众」「台湾人民」「台湾同胞」。

75、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陆改革开放」「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使用「我国(或中国)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76、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77、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囯成立前(后)」提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78、中央领导同志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只使用党职。

79、中台办的全称为「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台办)」,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80、「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人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81、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82、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83、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或台湾)」。

84、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字样,如对台湾歌星不能简单称为「台语」歌星,可称为「台湾闽南语」歌星,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台湾所谓「国语」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85、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86、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87、对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88、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89、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在涉及新疆分裂势力时,不使用「疆独」「维独」。

五、国际关系类

90、有的囯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囯」,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members)」「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member economies)」。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 Chinese Taipei,中文译法要慎用,我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台湾」或「台湾」。

91、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

92、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但充分尊重有关国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将自己称为「伊斯兰国家」。

93、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民兵武装」或「部族武装」。

94、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9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

96、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成员)」,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成员)」。

97、在涉及阿拉伯和中东等的报道中,不要使用「十字军(东征)」等说法。

98、对国际战争中双方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使用「击毙」「被击毙」等词汇,也不使用「牺牲」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99、不要将哈马斯称为恐怖组织或极端组织。

100、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前苏联」,而使用「苏联」。

101、应使用「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不使用「乌克兰亲俄武装」「乌克兰民兵武装」「乌克兰分裂分子」等。

102、不使用「一带一路」战略的提法,而使用「一带一路」倡议。

2015年11月(第一批)#

元数据
标题: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时间: 2015
版权声明: 本文为转载作品,来源于新华社,原文为新华社在《新闻阅评动态》第315期发表的《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0316040155/https://www.digitaling.com/articles/22975.htm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617135728/http://xcb.cqu.edu.cn/info/1013/1613.htm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 (1)犯罪嫌疑人家属;
  •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 (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
  • (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 (5)严重传染病患者;
  • (6)精神病患者;
  •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 (8)艾滋病患者;
  • (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People’s Republic of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相关研究#

网络上的《新华社发布新闻报道禁用词》基本都自称是源自《新闻阅评动态》的 315 期,而《新闻阅评动态》是宣传部下的新闻阅评组不定期发行内部刊物,所以这又是一次泄漏事件吧。1

虽然尚不明确《新闻阅评动态》的创刊号发布时间,发布间隔等情况,也就无法得知 315 期《新闻阅评动态》是什么时候发布的,不过还是能找到一些痕迹。

根据《新闻实践》2005 年 11 期里提到「406 期《新闻阅评动态》」来看,315 期《新闻阅评动态》应该早于 2006 年发布。23 2007 年的《都市快报》也提到过「当年第 278 期《新闻阅评动态》」,当年往往指代上文提及过的时间,上文虽然没有提及具体的时间,不过有提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这个活动,4 这样就能查到这个活动是 2005 年举办的,5 从而得知 278 期《新闻阅评动态》的发布时间是 2005 年。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科学研究院也对《新华社发布新闻报道禁用词》的来源进行了考据,对 315 期《新闻阅评动态》的发布时间,给出了 2005 年这个数据,没有资料来源,不过有许多其他的细节考据。6

其他研究

2023年8月11日,《守夜人:长夜》的开发商「玻璃心工作室」在 Facebook 上讲述了与发行商 Neon Doctrine 的纠纷,其中有提到《新华社发布新闻报道禁用词》。



  1. CND《华夏文摘》编辑, 《南周事件祸起萧墙 揭秘中国媒体的阅评员》, CND刊物和论坛, 2013-01-21. (参照 2023-08-11). 

  2. 本省传媒动态》, 搜尽天下杂志, 2005-. (参照 2023-08-11). 

  3. 〈新闻实践〉2005年11期》, 知网, 2005-. (参照 2023-08-11).备注:永久失效链接。 

  4. 郑霞, 《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已任》, 新浪网/都市快报, 2007-12-07. (参照 2023-08-11). 

  5. 张学锋, 《全国各地机关后勤部门积极开展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5-04-08. (参照 2023-08-11). 

  6. 关于“解放前”“解放后”“旧中国”“新中国”“建国”的用法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科学研究院, 2020-07-02. (参照 2023-08-11). 

(由于更新时间是手动更新的,所以部分页面内容已更新,但忘记修改新的日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