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用语
简介#
涉台用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机构与新闻、媒体、出版、教育等非政府机构在涉及中华民国政府机构、人员身份、证件名称、法律法规等方面时所使用的系列用语,包括英文译名,以及其它禁止事项。在宣传、新闻领域,或称为涉台宣传用语、涉台新闻用语。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某一领域推动形成的「行业术语」。1
新闻出版署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
元数据
标题: 新闻出版署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制定时间: 1987年10月29日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6114916/http://www.gsfzb.gov.cn/FLFG/ShowArticle.asp?ArticleID=33873
现将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的来函转发给你们。
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广播电视年鉴》(1985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闻年鉴》(1983年版)中,均出现“中华民国”字样而未加引号。这一情况,对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违背我一贯反对“两个中国”的原则。外交部来函所提意见十分重要,确须引起注意。希望各单位防止类似问题出现。今后,报纸、期刊、图书确需出现“中华民国”伪称时,一定要加引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1987年10月10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外事局来函反映,新近出版并计划对外提供的《中国广播电视年鉴》(1985年版)中出现“中华民国”字样。《中国新闻年鉴》(1983年版)内也曾出现过同类问题。
我们认为我出版物中出现“中华民国”伪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是不妥当的。我们在国际上反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斗争中,对台湾的伪称、伪旗等问题掌握较严。凡在外国官方出版物中发现,我即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交涉或做工作。如果在我国正式出版物中出现此类情况,不仅对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在国际上反对“两个中国”的斗争。鉴此,如果我出版物中确需刊登有“中华民国”称谓的内容,建议将伪称加引号。以上意见如同意,建议你署通知有关单位注意,以防类似问题出现。
关于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进出口货物及包装处理问题的通知署法#
关于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进出口货物及包装处理问题的通知署法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部分海关就进出口货物本身或其外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字样如何处置问题请示总署。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海关执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的规定,对我国政治有害的物品禁止进出境。据此,对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进出口。
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应在货物上注明原产地为“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或“MADE IN PRC”。
三、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或货物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应要求有关企业涂掉、撕去或改换包装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对无法作消除处理的货物,予以退运。
改换下来的上述包装材料应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毀或做除标处理。
四、各海关要做好对有关企业,特别是台商投资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尽量避免在进出口环节再行处理,影响货物及时通关。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政法司联系。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2002年11月修订版#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2002年11月修订版
元数据
标题:
-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 如何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
版本: 2002年11月修订版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821002612/http://www.wftaiban.gov.cn/InfoDetail.asp?ID=170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220153912/https://pub.bnu.edu.cn/jzyg1/31372.html
(一)
- 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 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 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 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 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二)
- 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 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 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称“XX委员”。
- 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 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国中”,应称“XX小学”、“XX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 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 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遗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三)
- 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 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 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X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 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 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 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 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 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四)
- 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 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 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利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 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 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我报道中可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2016年3月修订版#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2016年3月修订版
元数据
标题:
-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 如何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
版本: 2016年3月修订版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808122808/https://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2418
一、涉及台湾官方机构及其官员称谓的用语
- 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
- 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对“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台湾当局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为“台湾方面陆委会”或“台湾陆委会”。
- 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对“总统府秘书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长”、“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负责人”;对“行政院长”,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台湾各部会首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立法委员”,可称其为“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台湾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 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而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可称其为“两岸XX协议台湾方面召集人”、“台湾XX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 “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中山纪念馆”等。
- “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省”、“连江县”除外。对台湾地区省、市、县行政、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 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县(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不得称为“台湾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二、涉及台湾党派、团体、文化教育等机构称谓的用语
- 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时代力量”因主张“台独”,须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 对囯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 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 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 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 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国中”,应称“XX小学”、“XX初中”。
三、涉及两岸法律的用语
- 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 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 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査证”、“司法合作”、“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
四、涉及国际活动及两岸交流的用语
- 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涉及台湾时应称“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
- 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 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2008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 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台湾与港澳并列时应称“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不得出现“中、港、台”、“中、台、澳”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不使用“两岸三(四)地”的提法。
- 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与此相对应,我有关省、区、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五、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反“台独”的用语
- 台湾是中国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 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台湾民众”、“台湾人民”、“台湾同胞”。
- 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 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 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六、涉及中国大陆的用语
- 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陆改革开放”、“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使用“我国(或中国)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 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 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国成立前(后)”提法,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七、涉及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及我对台工作机构的用语
- 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 中央领导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使用党职。
- 中台办的全称为“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台办)”,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人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 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 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用语
- 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台湾)”。
- 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字样,如对台湾歌星不能简单称为“台语”歌星,可称为“台湾闽南语”歌星,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台湾所谓“国语”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 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其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 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元数据
标题: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备注: 其他信息未知,包括时间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808081633/http://ccpithz.huzhou.gov.cn/czrz/ybcdz/20111028/i316958.html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申领的产地证、发票、证明中涉及台湾时应使用规范称谓。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允许使用的称谓:
-
“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CHINA",或"CHINESE TAIWAN";
-
“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使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
二、不得使用的称谓:
- “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 “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C(TW);
- 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 “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
- “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 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 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相关情况#
2022年8月,有厂商接到通知,产地需要注明「中國台灣」或「中華台北」,才能符合海关规范,否则会被扣押。2
-
陳冠勳、張梓嘉, 《傳出口對岸電子零件 產地須標「中國台灣」》, 公視新聞網 PNN, 2022-08-06. (参照 2023-10-14). ↩
(由于更新时间是手动更新的,所以部分页面内容已更新,但忘记修改新的日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