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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简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是在台湾地区(台湾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生效的法律,用来处理书店的图书和视频光盘的分级,属于强制性标准。

分级标识#

限制級 輔15級 輔12級 保護級 普遍級
二18 二15 二12 二6 二0

法律摘录#

元数据
标题:
- 原文: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简体: 出版物及录像节目带分级管理办法
制定方: 行政院新聞局
修订方: 文化部
制定时间: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订时间: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0801170425/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09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摘录

第5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第6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11條

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錄影節目帶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負分級義務並標示分級資訊。

第12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第13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14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5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6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第17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18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十五」級、「輔十二」級、「護」級或「普」級。

第19條

錄影節目帶中預告樣片之級別應與其正片之級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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