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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简介#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是在台湾地区(台湾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生效的法律,用来处理电视节目的分级,适用于电视节目的分级,对于在电视上播放的节目,属于强制性标准。

分级标识#

第一版#

限制級 輔導級 保護級 普遍級
一限 一輔 一護 一普
18+ 18~12 岁需家长辅导 18~12 岁需家长辅导 全年龄

第一版的电视节目分级标识是来自行政院新闻局的设计,只有四个标识。

第二版#

限制級 輔15級 輔12級 保護級 普遍級
二18 二15 二12 二6 二0

2016年12月13日,新的修订版让图标变成了五个标识,原因是: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05.12.13 修正)》摘要1

在保障言論自由及尊重創作自由前提下,為維護視聽眾及多元權益、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並因應匯流趨勢,促進傳播產業健全發展,使國內影視分級制度合一,與國際接軌,朝向開放多元;同時透過公私協力,納入公民參與,以建構友善收視環境,落實我國電視節目分級制度;另考量新修正之衛星廣播電視法,於訂定節目分級辦法之授權規定,亦納入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限制,因此,通盤檢討修正現行分級級別、分級標識、分級播送時段及特殊內容例示等規定,以及新增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及時間限制、情節標示方式、分級共管機制建立之規定,俾保障視聽眾之收視權益,爰配合辦理「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修法作業。

一、原「輔導級」之級別,修正分為「輔導十五歲級」及「輔導十二歲級」,及修正各分級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八條)

二、修訂以數字標明分級標識;修訂電視節目分級播送時段表;修訂特殊內容例示說明。(修正條文第三條附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修改后的版本与《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的标识相同,或者说借用了《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的标识。

法律摘录#

元数据
标题:
- 原文: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 简体: 电视节目分级处理办法
制定方: 行政院新聞局
修订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制定时间: 民國88年12月31日(1999 年)
修订时间: 民國108年3月5日(2019 年)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802033716/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6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2019 年修订版)摘录

第 3 條

電視事業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五級,標示分級標識(如附圖),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且不得違反附表二所列不得播出之例示: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宜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宜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 12 條

電視事業提供之節目表、頻道總表、節目電子選單表或簡易節目電子選單表,應註明節目級別,供觀眾參考選擇收視。

第 13 條

為落實電視節目分級,主管機關得協調民間團體成立第三公正組織,協助或輔導電視事業處理節目分級相關事宜。

(由于更新时间是手动更新的,所以部分页面内容已更新,但忘记修改新的日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