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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

简介#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在台湾地区(台湾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目前还是草案状态,分级方法不在此规则中。

法律摘录#

元数据
标题:
- 原文: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
- 简体: 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法
制定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草案公开时间: 民国109年7月22日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0923043207/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0072/5306_43455_200722_1.pdf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摘录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妨害國家安全。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就其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予以分級,並採取適當有效之防護措施;其服務內容級別、防護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說明:

一、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五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防護兒少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之規範,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就其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序良俗、兒少身心健康或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妨害國家安全之情事。

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逐漸普及,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應予適度規範,以維護兒少身心之健全發展。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及四十六條之一,對網際網路內容,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並參考歐盟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revised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Directive, Directive (EU)2018/1808)第 6a 條及前言說明(Recital)第 20 點,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應對視聽媒體服務內容對兒少之潛在傷害,採取適當、有效、合比例的防護措施,如分時播送限制、年齡認證工具、加密或家長控制系統(parental control system)等,爰於第二項明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就其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予以分級,並採取適當有效之防護措施,並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遵守團體自律規範。

前項團體自律規範為我國自律組織訂定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參與團體自律組織,爰訂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明定團體自律規範為我國自律組織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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