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简介#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是在台湾地区(台湾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生效的法律,用来处理电脑网络内容的分级,对于网站来说,属于强制性标准。

但此规则在民国 101年6月13日 已经废止。12

分级标识#

限
18 岁以下禁止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的分级标识之有一个,就是提醒 18 岁以下的用户禁止观看。

法律摘录#

元数据
标题:
- 原文: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 简体: 电脑网络内容分级处理办法
制定方: 行政院新聞局
修订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制定时间: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2004 年)
修订时间: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2012 年)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524114128/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21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2019 年修订版)摘录

第 4 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

第 5 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第 6 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廢止「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2-06-13. (参照 2022-08-11). 

  2. 還在傻傻的援用「電腦網路分級辦法」嗎?》, 阿空, 2015-08-18. (参照 2022-08-11). 

(由于更新时间是手动更新的,所以部分页面内容已更新,但忘记修改新的日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