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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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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数据
标题: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制定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时间: 2016-12-16
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421084512/https://h5.drcnet.com.cn/docview.aspx?version=culture&docid=4555514&leafid=20672&chnid=5277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207144734/https://www.shdf.gov.cn/shdf/contents/708/397392.html
- http://www.nrta.gov.cn/art/2016/12/16/art_113_32237.html "永久失效链接"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通知》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

(由于更新时间是手动更新的,所以部分页面内容已更新,但忘记修改新的日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