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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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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号: 新广电发〔2016〕172号
文件来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220054253/https://www.waizi.org.cn/doc/66063.html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院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 48 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满足相关要求:

1、配备与活动内容相适应的审核人员对直播内容进行审看;

2、建立备用节目紧急替换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在直播过程中遇到不符合法律法规内容时实现切换;

3、对所直播的节目进行录制,并留存至少60日,以备管理部门核查。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不得开通弹幕功能;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直播中如开通弹幕功能,则应加强对弹幕内容的管理能力,配备专门的审核员对弹幕内容进行审核。

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弹幕发布服务管理中应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相关规定,弹幕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序 良俗。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活动,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直播节目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

六、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活动中所聘请或邀请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守法爱国,无违法犯罪行为;

2、具有良好的公众口碑和社会形象,无丑闻劣迹;

3、不得有违背公序良俗的着装、发型、语言、动作,不得以低俗或不宜面向公众公开讨论的内容制造话题。

七、请各省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直播行为的管理,对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网站进行全面排查:对持证网站超出《许可证〉载明业务范围擅自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未持有相应许可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包括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的,责成限期停办,对拒不停止的予以关闭。相关情况请于 10 月底前报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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