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简介#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是在台湾地区(台湾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生效的法律,用来处理电影和预告片的分级,对于在电影院公映的电影,属于强制性标准。
分级标识#
限制級 | 輔15級 | 輔12級 | 保護級 | 普遍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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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摘录#
元数据
标题:
- 原文: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 简体: 电影与其广告审议分级处理及广告宣传片使用颁发
制定方: 行政院新聞局
修订方: 文化部
制定时间: 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一日
修订时间: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223140806/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40007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摘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及理由,公開於網站。
第7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日內發給分級證明。
第8條
經審議核准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9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10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1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2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第13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之內容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14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十五」級、「輔十二」級、「護」級或「普」級電影片。
第15條
「限」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輔十二」級或「輔十五」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五」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輔十二」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二」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
「護」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
第16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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