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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简介#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是在台湾地区(台湾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生效的法律,用来处理电影和预告片的分级,对于在电影院公映的电影,属于强制性标准。

分级标识#

限制級 輔15級 輔12級 保護級 普遍級
二18 二15 二12 二6 二0

法律摘录#

元数据
标题:
- 原文: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 简体: 电影与其广告审议分级处理及广告宣传片使用颁发
制定方: 行政院新聞局
修订方: 文化部
制定时间: 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一日
修订时间: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
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223140806/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40007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摘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及理由,公開於網站。

第7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日內發給分級證明。

第8條

經審議核准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9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10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1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2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第13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之內容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14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十五」級、「輔十二」級、「護」級或「普」級電影片。

第15條

「限」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輔十二」級或「輔十五」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五」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輔十二」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二」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

「護」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

第16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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